在加拿大移民法中,不可入境(Inadmissibility)是指某人在满足特定情形下,将被禁止进入或留在加拿大。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加拿大的安全、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庄严,不仅适用于外国公民,也适用于加拿大永久居民。
简单来说,就是当申请人申请加拿大签证、电子旅行授权(eTA),或抵达入境口岸时,加拿大移民官将决定您是否可以入境。移民官可能拒绝申请人入境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安全问题、刑事犯罪记录、虚假陈述或健康原因。
不可入境的主要原因
依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简称 IRPA),当申请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将被禁止入境加拿大。
1. 安全问题 Security concerns
如果申请人被发现从事间谍活动、武力颠覆政府、破坏民主制度、民主机构或民主选举等民主进程行为、与恐怖主义有关联或从事可能危及加拿大境内人员生命或安全的暴力行为,则可能被视为对加拿大的安全构成威胁,从而被禁止入境。
注意:颠覆并不限定于加拿大的政府,对任何国家的政府的武力颠覆,都可能触发此条款。
法理依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第34条
2. 违反人权或国际法 Human or international rights violations
任何参与过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重大侵犯人权行为或非法交易、摘取、移植人体器官的人,将被禁止进入加拿大。这一条款体现了加拿大对国际法的严格遵守。
法理依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 IRPA第35条
3. 刑事犯罪 Criminality
如果申请人在加拿大或其他国家被定罪,尤其是涉及严重犯罪行为,例如暴力犯罪或欺诈,他们可能因刑事犯罪而不可入境。
法理依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 IRPA第36条; 法理依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 IRPA第37条
4. 健康原因 Health grounds
健康问题也可能导致不可入境,例如申请人患有传染性疾病,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可能对加拿大的医疗和社会服务体系造成“过度负担”。
实践中由于健康原因被拒绝入境的案例较少。
法理依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 IRPA第38条
5. 经济问题 Financial reasons
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自己能够在加拿大自力更生,或无法为其家属提供支持,则可能被拒绝入境。
实践中由于经济问题被拒绝入境的案例较少。
法理依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 IRPA第39条
6. 虚假陈述(信息造假)Misrepresentation
在向加拿大移民局提交申请时,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试图误导移民官,则可能因虚假陈述而被禁止入境。
法理依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 IRPA第40条
7. 其他违法违反移民法的行为 Non-compliance with immigration laws
例如,签证逾期居留、非法工作、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加拿大移民法的规定,均可能导致不可入境。
法理依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 IRPA第41条
8. 不可入境的家庭成员 Inadmissible family member
如果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被认定为不可入境,即使该家庭成员未随同申请,也可能导致主申请人被认定为不可入境。
注意:存在例外情况。
法理依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 IRPA第42条
不可入境的证明标准
在加拿大移民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情境和程序中会应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以评估事实是否成立。这些标准从低到高依次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盖然性权衡的证明 (balance of probability)和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因涉及安全问题(IRPA 第34条)、违反人权或国际法(IRPA 第35条)、 刑事犯罪 Criminality(IRPA 第36 & 37条)而产生的“不可入境”的审查,移民官在审查时只需要达到“有合理的理由相信“ 的证明标准即可。简单说来,就是只要已有证据能够让移民官合理相信申请人存在相关行为,即可拒绝其入境。
因涉及健康原因(IRPA 第38条),经济问题(IRPA 第39条), 虚假陈述(信息造假)(IRPA 第40条)、其他违法违反移民法的行为(IRPA 第41条)以及不可入境的家庭成员(IRPA 第41条)而产生的“不可入境”的审查,移民官在审查时则需要达到“盖然性权衡的证明“的证明标准。 您可以简单理解为什么样的情形“更有可能存在”(more likely than not to be true), 也就是
只要已有证据能够让移民官相信申请人的某种情形更有可能是真实的,可能性超过了50%,即可拒绝其入境。
“排除合理怀疑“是最高证明标准,多用于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在这里不适用。

不可入境的解决方法
作为移民程序的一部分,申请人总会被审查是否存在可能被认定为不可入境的理由。如果申请人不幸被认定为Inadmissibility,也并不总是最终结局。申请人依然可能通过一些方法克服这一障碍。
1. 申请临时居民许可 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s (TRP)
临时居民许可(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s, TRPs)允许因不可入境或未满足《移民与难民保护法》一般要求的个人临时居住在加拿大。移民官会针对申请人入境加拿大的必要性与其可能带来的健康或安全风险进行综合考虑与评估。
2. 刑事改过自新 Criminal rehabilitation
因刑事犯罪被认定为不可入境的个人,在完成刑罚后的一段时间(通常为5年或10年)可以申请刑事改过自新。申请获批后可入境。
加拿大移民官会根据申请材料评估:
- 犯罪行为是否与加拿大法律中的刑事犯罪相符;
- 申请人是否改过自新;
- 批准申请是否符合加拿大的公共安全和利益。
3. 自动被视为改过自新 Deemed rehabilitation
根据犯罪的性质以及刑罚完成后的时间,有犯罪记录的申请人可能会自动被视为康复/改过自新,无需正式申请刑事康复/改过自新。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非严重犯罪(Non-serious crimes),并且申请人在服刑完后至申请入境前至少已过去10年。
例如:某申请人因在美国有偷盗记录,被认定为不可入境加拿大。由于距离刑罚完成已有10年,且无其他犯罪记录,他被视为自动被视为改过自新,无需正式申请刑事康复。
4. 记录封存或赦免 Record suspension or pardon
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加拿大,申请人可以申请记录中止(Record Suspension,以前称为赦免pardon)。一旦获批,该记录将被封存,并可能解除因犯罪记录导致的不可入境的状态。
更多有关改过自新、视为改过自新以及记录中止的内容,请参见文章:消除犯罪记录影响—加拿大移民法下的改过自新与记录中止
5. 返回加拿大许可 Authorization to return to Canada (ARC)
“返回加拿大许可 ARC”是加拿大移民法下的一项程序,适用于因违反移民法规而被驱逐出境的个人。当申请人希望日后重新进入加拿大,他们可能需要先获得该许可,才能够重新入境加拿大。
6. 人道主义与同情考虑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H&C)
当申请人无法通过正常移民程序达到目的时,并且若执行正常的移民规定可能导致不当的困难(Undue Hardship),申请人可以基于人道主义与同情理由提出上诉或申请。H&C申请是一种酌情考虑的程序,不是法律权利,需由移民官基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评估。
移民官在审查H&C申请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影响:该移民决定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的潜在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儿童的影响,移民官、法官、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 IRB)委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考虑相关儿童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现状的困难性:如果申请人被驱逐或无法移民,是否会面临不当困难(如极端贫困、社会排斥或严重迫害)。例如,申请人返回原籍国可能面临的个人安全威胁、健康问题或其他不利条件。
- 与加拿大的联系:申请人是否已在加拿大建立了深厚的联系,例如已经在加拿大长期居住、就业、做出社会贡献或建立起家庭纽带。例如,申请人是否有在加拿大生活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依赖其支持的家庭成员。
- 社会贡献:申请人在加拿大是否表现出积极的社会贡献,例如合法工作、纳税、参加志愿服务等。
- 特殊或例外情况:申请人可能存在的其他的重要人道主义或同情因素。
7. 担保 Sponsorship
在某些情况下,被认定为不可入境的个人可以通过其在加拿大的近亲属(如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担保申请获得豁免。这种担保需符合特定类别和要求。
8. 医疗原因导致的不可入境解决方案 Medical inadmissibility solutions
对于因医疗原因被认定为不可入境的情况,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减轻措施计划(mitigation plan)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健康状况不会对加拿大的医疗或社会服务系统造成过度负担,从而争取获批入境或移民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