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在加拿大或其他国家被定罪,尤其是涉及严重犯罪行为,例如暴力犯罪或欺诈,则可能因刑事犯罪而不可入境。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第36(3)(b)和(c)条的规定,规定有刑事记录的人可以申请记录中止/豁免(record suspension / pardon)和改过自新(rehabilitation applications)。原条款内容如下:
A36(3)(b)条:
(b) inadmissibility under subsections (1) to (2.1) may not be based on a conviction in respect of which a record suspension has been ordered and has not been revoked or ceased to have effect under the Criminal Records Act, or in respect of which there has been a final determination of an acquittal;
依据本条规定,我们得知:如果某人曾被定罪,但之后获得了记录中止(即“赦免”),且该赦免未被撤销,或者该人最终被宣告无罪,那么以前的定罪不再构成不可入境(inadmissible)。
A36(3)(c)条:
(c) the matter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s (1)(b) and (c) and (2)(b) and (c) do not constitute inadmissibility in respect of a permanent resident or foreign national who, after the prescribed period, satisfies the Minister that they have been rehabilitated or who is a member of a prescribed class that is deemed to have been rehabilitated;
依据本条规定,我们得知:如果某人曾因在加拿大境外被判刑或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可能构成不可入境,但在规定时间后,成功向加拿大证明其已获得改过自新(或法律上被视为已该过自新),则以前的刑事问题不再构成不可入境(inadmissible)。
申请资格
以下表格详细对照了各种境外或境内犯罪情形在加拿大移民法下改过自新的申请条件、视为改过自新(deemed rehabilitated)的构成条件,以及需要申请记录中止(record suspension)的情形。
| 定罪或违法行为情形 | 等待期 | |
|---|---|---|
| 视为已改过自新的(如果无其他犯罪或定罪) |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改过自新 | |
| A36(2)(b) 在加拿大境外被定罪,若该行为在加拿大属可公诉罪(indictable offence),且最高刑期低于10年 |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A36(3)(c)条,以及《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规》(IRPR)18(2)(a)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至今已满10年 |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A36(3)(c)条,以及《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规》R17(a)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至今已满5年 |
| A36(2)(c) 在加拿大境外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未被定罪),若该行为在加拿大属可公诉罪(indictable offence),且最高刑期低于10年 |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A36(3)(c)条,以及《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规》R18(2)(c)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后至今已满10年 |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A36(3)(c)条,以及《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规》R17(b)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后至今已满5年 |
| A36(1)(b) & A36(1)(c) 在加拿大境外被定罪或实施违法行为,若在加拿大可处以10年或以上刑期 | 不适用 |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A36(3)(c)条,以及《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规》R17(a)、(b)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违法行为发生后已满5年 |
| A36(2)(b) 在加拿大境外被定罪两项或以上轻罪/简易罪(summary conviction offence) |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A36(3)(c)条,以及《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规》R18(2)(b)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至今已满5年 |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A36(3)(c)条,以及《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规》R17(a)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已满5年 |
| A36(2)(a) 在加拿大境内被定罪两项或以上轻罪/简易罪(summary conviction offence) | 根据 《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规》R18.1条豁免规定,刑罚执行完毕至今已满5年 |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A36(3)(b)条规定,需申请记录中止(record suspension,原称豁免pardon) |
| A36(1)(a) 在加拿大境内被定罪可公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 | 不适用 |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A36(3)(b)条规定,需申请记录中止(record suspension,原称豁免pardon) |
如何计算改过自新申请中的5年等待期
以下内容说明如何根据不同类型的刑罚,确定是否符合五年等待期的起算点,从而判断是否可以申请改过自新。
- 缓期判刑(Suspended sentence): 从判决当日起算5年。
- 缓刑 + 罚款: 从罚款全部支付完成之日起算5年。 若罚款是分期支付的,则从最后一次付款日起算。
- 监禁(无假释): 从监禁期结束之日起算5年。
- 监禁 + 假释: 从假释期结束之日起算五5年。
- 缓刑(Probation): 缓刑属于刑罚的一部分,必须从缓刑期结束之日起算5年。
- 驾照吊销/驾驶禁令(Driving prohibition): 从禁令期结束之日,即法院宣布您不得驾驶的禁令期满之日起算5年。
示例一
您于2002年12月13日被定罪,并被判处3个月监禁。我何时有资格申请改过自新?
您可以在刑期执行完毕后的五年申请改过自新。如果您的三个月监禁刑期在2003年3月13日结束,且没有其他附加刑罚条件,您将可于2008年3月13日起申请改过自新。
示例二
我于2003年6月3日因酒后驾驶被判罪,驾照被吊销3年。我何时可以申请改过自新?
您的刑罚于2006年6月3日结束,从结束之日(或驾照恢复之日)起再等5年,您将可于2011年 6月3日起申请改过自新。
示例三
我有一项定罪,法院判处我3年缓刑(probation)。我应在缓刑期结束后立即申请吗?
不可以。您必须等到整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才有资格申请改过自新。由于缓刑属于刑罚的一部分,您应在缓刑结束后再等5年方可申请。
司法案例
在 Hadad v. Canada(2011 FC 1503)一案中,联邦法院确认了关于改过自新申请的若干重要法律原则,包括:
- 移民官在审理时应考虑每个案件的独特性,并从整体上评估证据,看是否能得出申请人已改过自新的结论;
- 针对申请人是否改过自新的评估应该是前瞻性的,着眼于申请人未来的行为可能性;
- 如果移民官过度强调申请人曾有犯罪记录,而忽视其将来违法的可能性,则构成可被司法审查的错误(reviewable error)。
同样地,在 Fazekas v. Canada (2023 FC 666)一案中,Norris法官指出,若现有证据显示申请人不太可能再次犯罪,签证官却未作任何解释即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不太可能重新违法,则这样的判断是不合理的。这与Hadad v. Canada (2011 FC 1503) 一案确立的原则一致,强调改过自新评估应以证据为基础、具有前瞻性。若移民官的结论与证据相悖,应当提供解释理由。
同理,如果申请人想证明自己已改过自新,也必须尽可能多的提交具体且有说服力的支持文件。在Truong v. Canada 一案中(2022 FC 602)一案中,联邦法院Furlanetto法官拒绝了申请人改过自新的申请,认为移民官的评估记录合理。移民官在GCMS的记录中指出:申请人因5项定罪而构成《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36(2)(b)条下的刑事不可入境。申请人在答复中承认年轻时犯下许多错误,并简要描述了相关事件,反复强调自己的定罪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点”。但多项定罪反映了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一套犯罪行为的模式。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三封推荐信(来自室友、嫂子及兄弟),但这些推荐人未能具体说明对定罪的了解,仅泛泛提及他“过去犯了错”,并称其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已过去五年。申请人也提供了2017年报税记录,显示其为自雇的美甲师,但未提交任何努力改过自新的证明,如参加辅导、治疗或其他积极改过自新的活动。因此移民官最终认定,申请材料未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已改过自新,未来不会再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