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行政法中,程序公正是一项宪法层级的基本原则,要求政府和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影响个人权利、利益、自由或身份的决定时,必须给予当事人合理、公正的参与和回应机会。常见的程序公正的体现有:
| 知情权(Right to Know the Case) | 当事人有权了解针对自己的事实、证据和指控 |
| 陈述权(Right to be Heard) | 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或提交补充材料,通常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 |
| 无偏见的决策者(Impartial Decision-Maker) | 决策者应当中立、无利益冲突,避免偏见 |
| 解释权(Right to Reasons) | 在重要决策中(特别是负面决定),当事人有权获得合理、充分的解释理由 |
程序公正不等于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但它确保决策过程是合理、有序、透明和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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