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的权利

All Couples Equal
Rights of 2SLGBTQIA+ persons

在加拿大,每份爱都被平等尊重。

作为北美第一个、世界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加拿大不仅以法律保障性别平等,承认同性婚姻,还在医疗、教育、移民、就业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为性少数群体提供平等保障与包容性政策。政府各级也持续推动反歧视立法、社会意识提升以及跨部门支持体系,致力于建设一个安全、公正、多元的社会。

在加拿大,平等从不止于口号,而是体现在法律的承认、制度的保障与社会的支持之中。

同性婚姻合法

加拿大宪法中的《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的歧视。

加拿大所有的省份和地区都承认同性婚姻,也承认海外合法的同性婚姻。

同性担保移民

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如果加拿大的公民和永久居民希望担保身在国外的伴侣,都有三种申请类别可以选择:合法配偶(spouses)、同居伴侣(common-law partners)或事实婚姻伴侣(conjugal partners)。

同性试管与收养合法

虽然各个省和地区的具体政策不同,加拿大所有的省份和地区都承认同性伴侣试管与收养孩子的权利。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萨斯喀彻温省(限女性)、新斯科舍省(限女性)以及魁北克省(限女性)通过辅助生育技术拥有宝宝的同性伴侣可以直接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注册为“父母”, 不需要再经过收养程序。

同性配偶享有同等权利

在加拿大,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享受同等的权益,例如可以申请配偶工签,其小孩也可以享受同等的权利。

1977年 魁北克首次将同性平权纳入人权法典

1977年,魁北克将性取向纳入其《人权法典》(Quebec Human Rights Code),成为加拿大第一个通过同性平权法律的省份。该法律使得在住房、公共场所和就业方面对同性恋者的歧视成为非法行为。

1978年 加拿大移民法删除禁止同性恋入境的规定

1953年,加拿大移民法案增加禁止同性恋进入加拿大的规定。1978年,加拿大正式废除此规定,不再禁止同性恋进入加拿大。

1995年 安大略省率先允许同性收养

安大略省的法官James Nevins 裁定安大略省《儿童与家庭服务法》(Child and Family Services Act)违反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15条的规定,因为该法不允许同性伴侣进行收养。最终,James Nevins法官裁定四名女同性恋者有权收养其伴侣的孩子。安大略也成为第一个允许同性伴侣收养的省份。卑诗省、阿尔伯塔省和新斯科舍省也随后效仿,允许同性伴侣收养。

1996年 加拿大人权法案正式禁止歧视任何性取向

1996年6月20日,议会通过了C-33号法案(Bill C-33)。至此,《加拿大人权法案》(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正式将“性取向”列为该法案禁止歧视的对象之一。

2005年 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

2005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民事婚姻法》(Civil Marriage Act)正式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婚姻在加拿大所有省份和地区正式合法化。

2017年 人权法案和刑法将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列入保护对象


2017年6月19日,C-16号法案(Bill C-16)通过并立即生效。该法案对《加拿大人权法案》(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和《刑法典》(the Criminal Code)作出更新,将“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列为受保护的对象。禁止任何针对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歧视、发布仇恨刊物和鼓吹灭绝的行为。

该法案还将“性别认同和表达”添加到量刑的考虑因素中,如果被告因为这些个人特征对受害人犯下刑事罪行,将成为加重其量刑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