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虚假陈述/信息造假 Misrepresentation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IRPA)第40条的规定,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如在加拿大签证移民申请中,直接或间接地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移民法被错误的执行,该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将被认定为不可入境的(Inadmissible)。

如果被不幸认定为虚假陈述,那么该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将在五年内不得入境加拿大,不得进行任何加拿大签证与移民申请(难民申请除外)。

虚假陈述的界定

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当在加拿大签证或移民申请中存在下列情形时,将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

1. 直接提供的虚假信息:申请人在移民申请表格中直接提供不实信息;

2. 间接提供的虚假信息:申请人在移民申请中间接提供不实信息;

3. 他人代为提供的虚假信息:虽然不是由申请人直接作出,但是是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作出的,例如,移民顾问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提供的虚假信息。这是因为申请人应当对自己移民申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有最终责任,即使错误或虚假信息是由代理人造成的。

根据加拿大联邦法院在Haghighat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1 FC 598一案中的裁定,即使代理人因欺诈被定罪,申请人仍可能因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被认定为不可入境(inadmissible)。即使虚假陈述是由代理人提供,例如代理人伪造了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事务部(IRCC)护照请求信,申请人依然要为提交的申请内容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虚假陈述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歪曲事实
  • 错误描述事实
  • 以具有误导性的方式呈现事实
  • 隐瞒事实
  • 未披露相关事实
  • 任何形式谎言

虚假或隐瞒的信息是实质性或相关的信息

虚假陈述中涉及的信息需要是实质性或相关的信息。在移民申请中,法院对“实质性或相关性”的解释范围非常广泛。实质性信息可以包括任何移民官希望调查或核实的信息,该信息是能够影响移民官决定,或者是妨碍移民官进一步调查的重要信息。

例如,如果申请人在签证申请时未披露先前美国访问签证申请被拒的记录,则可能被认为是实质性且相关的信息。

但是,如果是在移民申请中为披露访问签证被拒的记录,则可能不会导致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的认定,对于加拿大移民局来说,要作出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的认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虚假陈述确实有可能导致移民官作出错误的决定,并引发《移民与难民保护法》实施中的错误。

例如,在Murug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 2015 FC 547一案中,
加拿大联邦法院裁定,在永久居留申请中遗漏披露访问签证被拒的记录,并未导致《移民与难民保护法》执行中的错误,因此不构成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此外,一般简单的错误或信息的不准确并不足以构成虚假陈述。例如,申请人向移民官准确陈述了其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和职位等信息,但把雇主的法定名称写错了,根据加拿大联邦法院在Song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一案中的裁定,这种错误可能不会导致虚假陈述。

虚假或隐瞒的信息可能导致移民部门作出错误的决定

虚假陈述的认定并不要求申请人的信息造假或未披露事实实实在在的导致了移民官作出了错误的决定,即使移民部门实际没有作出错误决定,但申请人的行为妨碍移民官进行适当的背景调查或安全检查,仍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这也反映出申请人不能放弃对自己申请的责任,应当和持牌移民法律顾问或律师核对信息,因为无论虚假信息是否直接影响决定结果,都有可能导致虚假陈述成立。

虚假陈述的后果

虚假陈述将对申请人产生严重法律后果,包括五年内不可入境,不得进行加拿大签证或移民的申请(难民申请除外)。

此外,如果申请人的加拿大签证或永久居民身份是基于虚假陈述获得的,则其移民身份始终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为移民部门可能会基于虚假陈述认定申请人不可入境,从而取消其现有身份。

五年起算点

如果由于虚假陈述而导致的不可入境的决定是在加拿大境外作出的,则五年的时间自最终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如果是在加拿大境内作出的认定,则五年的时间自驱逐令被最终执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