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不同刑事判决所造成的移民后果

在加拿大移民法中,不可入境(inadmissibility)是指某人在满足特定情形下,将被禁止进入或留在加拿大。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加拿大的安全、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庄严,不仅适用于外国公民,也适用于加拿大永久居民。本文将重点讨论因为刑事问题而不准入境的情形(criminal inadmissibility),以及不同类型的刑罚对在加拿大被定罪的永久居民(permanant resident)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IRPA)第 34 至 37 条,40条针对加拿大永久居民不准入境的理由包括:

  1. 国家安全方面的问题
  2. 违反人权或国际权利的行为
  3. 刑事犯罪
  4. 有组织犯罪活动
  5. 虚假陈述

在加拿大被定罪的永久居民将被视为构成刑事不可入境(criminal inadmissibility),并有可能面临被遣返的风险。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第 36 条,刑事不可入境的理由包括两类:

  1. 严重刑事犯罪(serious criminality),以及
  2. 一般刑事犯罪(criminality)

如果永久居民在加拿大被判犯有一项根据联邦法案(Act of Parliament)可处最高监禁10年或以上的罪行,则其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严重刑事犯罪,从而被认为刑事上不可入境。

通常情况下,永久居民有权向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RB)下属的移民上诉处(IAD)遣返令(removal order)提出上诉。然而,如果永久居民是因为《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第 34 至 37 条所列原因而被认为不准入境,则该永久居民无权提出上诉。这意味着,如果永久居民因“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处六个月或以上的监禁刑期,则其无权就该遣返令向移民上诉处提出上诉

附条件刑期(Conditional sentences)

附条件刑期(conditional sentence) 实质上是一种监禁判决,但犯罪人员在监狱之外服刑,并且须遵守严格、类似监禁的条件。附条件刑期有时被称为“居家监禁(house arrest)”,因为它通常要求罪犯在整个或部分刑期内必须待在住所中。与实际监禁一样,附条件刑期仍会在犯罪人员档案中登记为定罪记录(conviction)。法官在给予附条件刑期前,必须先判处监禁刑期,再考虑是否允许罪犯在监狱外服刑。

附条件刑期包含一系列强制性条件,并通常设有各种限制,使其在执行上接近监禁。居家监禁 通常是附条件刑期的一部分,通常意味着罪犯必须全天或在指定时间内待在家中,除非他们外出是为了:

  • 医疗预约或紧急情况
  • 工作
  • 上学
  • 宗教礼拜

Tran v. Canada 一案之前,加拿大最高法院曾裁定:超过六个月的附条件刑期属于“监禁刑期(term of imprisonment)”,因此可能导致永久居民因严重刑事犯罪而被认定为不准入境。然而,在Tran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先前的立场,裁定:在认定是否构成 IRPA 第 36(1) 条下的“严重刑事犯罪”时,附条件刑期不应被视为“监禁刑期”

在该案中,上诉人Tran是一名永久居民,他承认参与非法大麻种植活动,并根据《受控药物和物质法》(Controlled Drugs and Substances Act)认罪,罪名为制造受管制毒品。法院判处其一年附条件刑期。

由于刑期超过六个月,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的官员提交报告,基于IRPA第 36(1)(a) 条向Tran提出不可入境的指控。加拿大公共安全与紧急事务准备部长(Minister of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批准了该报告,随后转交至移民裁决处(ID)举行了听证会,ID支持了Minister的判断,签发了遣返令。

Tran随后提出司法复审申请(judicial review),主张其所受的“一年附条件刑期”不属于 IRPA 第 36(1) 条意义下的“监禁刑期”。

法院认为,附条件刑期通常比等长的监禁刑期更为宽缓,并且通常反映的刑事行为的严重性也低于实际监禁。由于附条件刑期是一种针对较轻罪行和无危险性的犯罪者的替代性惩罚方式,因此,若将“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刑期”解释为同时包括实际监禁与附条件刑期,将会削弱以刑期长短衡量犯罪严重性的做法的有效性。”(注:引用自加拿大最高法院对 Tran v. Canada 2017 SCC 50 的裁决意见)。

该裁决赋予了被判处超过六个月附条件刑期的犯罪者,在被认定为因严重刑事犯罪而不具准入资格的情况下,享有对遣返令提出上诉的权利。

缓期判刑Suspended sentences)

《刑法典》第731(1)(a)条赋予法院暂缓宣告刑罚(suspend the passing of a sentence)的权力。这意味着,犯罪人员将在法院制定的缓刑令(probation order)条件下被释放,缓刑期限最长可达三年。

缓期判刑与附条件释放类似,也要求被告人在一至三年的缓刑期内,遵守缓刑令中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获得缓期判刑的犯罪人员,其定罪将会被正式登记在案。这意味着,接受缓期执行判决的罪犯将会拥有刑事记录,如果其希望将该定罪从记录中移除,必须申请记录中止/赦免(record suspension / pardon)

根据加拿大移民部(IRCC)在评估不可入境方面的操作手册指导意见
(ENF 2 Evaluating Inadmissibility),缓期判刑(suspended sentence)属于“定罪”(conviction)

与附条件刑期不同,最高法院已裁定其不等同于监禁刑期,但对于缓期宣判是否等同于监禁刑期,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指引。

无条件释放(Absolute discharges ) & 附条件释放(Conditional discharge )

释放令(Discharges)是法院依据《刑法典》第730条所设的一种机制,释放令分为两种类型:

  1. 无条件释放(absolute discharge)
  2. 附条件释放(conditional discharge)

无条件释放 是成年人可获得的最低等级的刑事处罚。当犯罪人员获得无条件释放时,法院会作出有罪裁定(finding of guilt),但不会登记定罪(no conviction is registered),也不会附加任何条件(例如缓刑令)。案件即告结案。该人无需再次出庭或与缓刑官报到。

无条件释放将在判决日期起 保留于其刑事记录中一年。在此期间,政府机关,包括边境官员,仍可查询到该记录,因此不建议在这段时间内出境旅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再次犯罪、被起诉并再次出庭,警方与检控官亦可调取该记录。

该释放记录将在一年后自动从其犯罪记录中移除,当事人无需申请记录中止/赦免(record suspension / pardon)

两者的相似在于:附条件释放与无条件释放中法院都会作出有罪裁定,但不会登记定罪记录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附条件释放会额外要求罪犯遵守特定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含在缓刑令中,以供遵守。

因此,当法院作出释放令时,不会构成“定罪”,涉案的永久居民不会构成因严重刑事犯罪而构成不可入境

结语

对于被判处释放令或附条件刑期的罪行,持有加拿大的永久居民身份的当事人虽已被定罪,但不会因此构成严重刑事犯罪所导致的不可入境。如果因此被签发遣返令,他们仍保有向移民上诉处提出上诉的权利。

然而,若法院对永久居民作出的是缓期判刑,则该永久居民将失去对遣返令提出上诉的权利。但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指引。此类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救济手段:

  • 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审申请(judicial review),或
  • 向加拿大移民部(IRCC)提出基于人道与同情理由(H&C)的个案申请, 以寻求特殊豁免。